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进行;《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