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前海管理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监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