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支持香港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