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兼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借鉴国内外社会管理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