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的口岸合作,创新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部门监管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口岸监管结果共享机制。为前海合作区的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创造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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