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四十条 已经取得香港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