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与香港在电话通讯、互联网、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降低通信成本,提供信息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