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市政府应当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优惠政策,探索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