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七条 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四)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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