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