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