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关规定不适应自贸片区发展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自贸片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有关规定不适应自贸片区发展需要的,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自贸片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