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