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应当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html} ``` 8. 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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