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