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