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建立成品油购销、出入库、运输、质量检测等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成品油的来源、去向、检验数据等信息,保留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运输记录凭证票据等材料档案。相关管理台账应当实时上传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相关台账凭证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