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成品油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醇类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