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