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二)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