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转让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受让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