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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