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 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