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