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