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转让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