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转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