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转让合同应当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1. 房地产买卖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