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转让合同应当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1. 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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