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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