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房地产预售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 预购的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让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