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十九条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的文本。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年期; (五)房地产的用途; (六)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八)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十一)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 (十二)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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