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房地产交付使用时,向受让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房地产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地产进行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