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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