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