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三)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四)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