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