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二十七条 现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约定期限给付价款的,受让人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因受让人过错造成转让人损失的,受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受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受让人与转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