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房地产现售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房地产现售 第二十九条 产权转移登记后,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未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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