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房地产现售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房地产现售 第三十条 现售房地产的,转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