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房地产现售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房地产现售 第三十条 现售房地产的,转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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