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房地产现售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房地产现售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有权对房地产的状况,包括权属、结构、装修、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土地出让合同等情况进行了解,转让人有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转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造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应当对受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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