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四)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五)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关系。 符合上列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