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六条 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 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