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七条 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向转让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转让人划款。 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