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九条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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