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