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在买卖前已出租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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