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在买卖前已出租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