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绩效审计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绩效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概算审批文件、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定标文件; (三)建筑设计合同、施工图、建设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 (四)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五)与绩效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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