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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