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阻碍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能提供必要帮助的,由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