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或者未做好管理维护工作,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