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时未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连续性的,由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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